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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怎麼辦

夫妻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怎麼辦

一、夫妻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怎麼辦?

夫妻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怎麼辦

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一般只能透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通常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此外,還需要準備起訴狀、結婚證、感情不和的證據清單等材料。

法院經過審理髮現雙方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一般會准予離婚。

二、離婚訴訟的過程是怎樣的?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D、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女方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夫妻之間生活久了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矛盾,導致兩人的感情出現了裂痕無法在共同生活,那麼一方就會提出離婚,但是另一方卻不願意離婚,遇到這種情況,堅持離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來結束雙方的婚姻關係。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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