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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形屬於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有些作爲婚姻無效,有的作爲婚姻可撤銷情形,有的作爲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標籤: 離婚 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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