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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何規定?

孕婦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何規定?

孕婦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何規定?

男女雙方婚姻自由,離婚也是自願的,但是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若女方提出離婚訴求,法院可以受理。那孕婦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準備好起訴書、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到被告住所地或是常住地法院起訴。具體的法律規定來看小編整理的下文,請閱讀。

一、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二、女方懷孕期間能起訴離婚嗎

《婚姻法》規定對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的規定就體現了上述對她們的特殊關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說明三個問題:

1、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說,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2、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並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纔可以受理。這就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爲了從根本上明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三、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對你的提出的問題的回答,起訴的離婚最重要的還是雙方感情破裂,要是的確沒有感情了,那麼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的要求,在懷孕期間,要保護好女方的合法權益,離婚所帶來的後果是嚴重的。

四、如果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可以辦理。如果男方提出起訴離婚,法律禁止。如果女方起訴離婚,可以。相關法條: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總之,女方在懷孕期間還是慎重提出離婚,畢竟是對自身財產、精神傷害很大。若是在懷孕期女方提出離婚,法院會受理。離婚前提是有結婚證或是事實婚姻,確實是雙方感情破裂無法恢復,在第二次起訴後,法院會判處離婚。關於的更多解釋可以諮詢律師。

標籤: 孕婦 起訴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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