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是否能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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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有的夫妻感情淡了之後也不去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就分開生活居住,之後又各自建立新的家庭。當執法人員問到的時候,卻說認爲自己之前的婚姻關係已經自動解除了。那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婚姻關係是否能自動解除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婚姻關係是否能自動解除
這個問題是出現頻率最高的,尤其是經常被問到分居兩年是否就算自動離婚這類問題。回答是否定的,我國的婚姻法頒佈於1950年,後有1980年和2001年的兩次大的修改,人們習慣於稱三部婚姻法,不管哪種稱謂,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這前後三部婚姻法中都沒有規定過在什麼條件之下能自動解除。
現行的2001年修改的這部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上述兩個條款說明,解除婚姻關係有兩種且只有兩種方式。
一種方式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出於自願,並就子女撫養問題和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問題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可持有效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並按規定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後婚姻關係才予以解除;
另一種方式是訴訟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或者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就子女撫養問題或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問題沒有達成共識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下達的判決准予離婚的判決書生效以後,婚姻關係才得以解除。
二、婚後發現妻子精神分裂能離婚嗎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無效作爲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如果婚前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登記結婚期間,如果女方的病情穩定,處於精神分裂症緩解期,能良好地辨認婚姻有關事務的權利和義務,能完整、正確地作出意思表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能夠作出對締結婚姻的真實表示。
此時一方以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依據不足。
就目前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來看,現在夫妻要想解除婚姻關係的,只能透過辦理離婚手續的方式進行,而辦理離婚手續具體又分爲了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對於上文中提到的問題“婚姻關係是否能自動解除”,答案顯然就是否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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