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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可撤銷婚姻原因有哪些?

申請可撤銷婚姻原因有哪些?

申請可撤銷婚姻原因有哪些?

除了按照正常法律程序登記結婚的婚姻之外,還有兩種婚姻不符合法律規定,即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無效婚姻是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或者違反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的,那什麼事可撤銷婚姻呢?申請可撤銷婚姻原因有哪些呢?申請程序是什麼呢?

一、什麼是可撤銷的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的申請原因

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國《婚姻法》僅規定了受脅迫結婚這一種情形。根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所謂脅迫,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以欺詐、包辦婚姻、誘騙等情形爲由而要求撤銷婚姻的情況也不少見,但根據現行婚姻法律規定,欺詐、包辦、誘騙等均不可作爲可撤銷婚姻的理由。

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三、可撤銷婚姻的申請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

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序

從以上我們可以知道,即爲:有一方是被脅迫而結婚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撤銷婚姻,在申請之前,要掌握被脅迫的證據,體現出並非你本人意願纔有的婚事,在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之後,符合事實情況的便可以進行撤銷。

標籤: 婚姻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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