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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的法治進程越來越迅速了,這也體現在我國各個方面的法律都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大家關於婚姻法中財產的規定,也不用不是特別地瞭解。而且財產,無論在任何時候都是非常令人關注的。那麼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爲大家介紹。


一、“約定”優先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賦予約定財產製與法定財產製同等的法律地位,並且規定了約定財產製優先適用的原則。

所謂法定夫妻財產製,通俗講就是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夫妻財產關係的制度。而所謂夫妻財產約定製,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佔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這一約定依法排除法定夫妻財產製的適用。

夫妻財產約定製必須有夫妻財產協議的存在。夫妻財產協議是確定夫妻財產關係的協議,與一般財產協議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屬性,二是內容具有複合性。夫妻財產協議既非單純的身份協議,又非純粹的財產協議,其性質是一種兼具身份屬性和財產屬性的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協議一旦簽署就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履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有一對夫妻簽署了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將夫名下的房產一套更名至妻名下,且夫向妻支付現金1000萬元。若違約,夫向妻支付200萬元違約金。協議簽署後夫未按約履行協議,於是,妻訴至法院要求夫履行房產更名及支付現金的義務,並支付違約金2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爲,夫與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財產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夫未如約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故依法判決夫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並給付妻違約金200萬元。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就財產所屬、分割達成的協議,從本質上說,是作爲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就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前述案例中夫與妻簽訂的財產協議,雖受到夫妻身份關係的約束,但其本質上是一種財產契約,是婚姻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隨着婚姻家庭關係中財產關係越來越複雜,越來越多的夫妻爲了建立和維護好自己的家庭,透過夫妻財產協議進行了理性而智慧的安排。一方面,夫妻財產協議相當於一份“保險合同”,能夠對財產爭議提供有效的預防;另一方面,夫妻財產協議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夫妻財產風險隔離的作用,即在夫妻財產之間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牆,儘量避免一方遭遇重大財產風險時,使另一方財產連帶受損。尤其是夫妻一方有投資公司經營或合夥經營的,透過夫妻財產協議能夠實現經營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分離,從而防範經營風險對個人和家庭財產的侵擾。

二、避免誤區

在訂立夫妻財產協議時,當事人往往會存在以下誤區:

誤區一:夫妻財產協議經過公證才生效。

只要夫妻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證具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作用和證據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已爲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可見,公證後的夫妻財產協議,在日後夫妻財產糾紛訴訟的各種證據中,其可信度是較高的,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

誤區二:透過夫妻財產協議來限制對方及其子女對自己財產的繼承權。

有再婚夫妻在財產協議中約定:某房屋產權屬歸丈夫所有,妻子及其子女對該房產不享有任何權利,包括繼承權。丈夫希望透過這樣的約定使妻子及其子女主動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權。但是,繼承權的放棄在財產協議中進行預先約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爲繼承權開始的時間爲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事先的放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這種約定在夫妻財產協議中屬於無效條款。明確這一點,對於以解決子女繼承問題爲目的訂立夫妻財產協議的夫妻尤爲重要。因爲如果丈夫透過和妻子訂立前述協議,以爲自己子女的財產繼承問題得到了保障,而忽視了遺囑的訂立,那麼一旦丈夫亡故後,如果妻子對繼承權不表示放棄,則前述“繼承權放棄”的約定,對妻子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從這一點可以看出,財富的綜合規劃至關重要。

誤區三:夫妻財產協議以婚姻關係存在爲前提,如二人離婚,不受夫妻財產協議約束。

這個認識是錯誤的。有個一案例可以解釋這個問題:南京一單身爸爸趙軍再婚後,對妻子承諾:“我對你是一心一意的,我的房子車子存款都是你的……”,並以此爲原則訂立了夫妻財產協議。他本以爲能白頭到老,可以不分你我,誰知5年的光景就把愛情消耗殆盡。妻子執意離婚,並要求趙軍淨身出戶。庭審中,趙軍抗辯稱:“那份協議是建立在婚姻基礎上的,婚姻不在了,協議也不存在了。”但法院審理後認爲,法律規定夫妻有權約定婚後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夫妻對婚後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二人訂立的夫妻財產協議並無“如二人離婚協議無效”等條款,因此對趙軍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援。可見,夫妻財產協議一旦合法有效,就受到保護。二人離婚與否,不影響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和履行。

第一需要明白的是夫妻財產約定的協議的話,是以約定爲優先的。也就是說法定的夫妻財產製是處於約定財產製的後面的。第二點就是小編在這裏給大家寫了一下容易出現誤會的一些情況。比如說夫妻的財產協議,他必須是以婚姻關係存續爲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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