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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案開庭流程怎麼安排的

離婚糾紛案開庭流程怎麼安排的

離婚糾紛案開庭流程怎麼安排的

一、離婚糾紛案開庭流程怎麼安排的?

(1)宣佈法庭紀律;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

(3)查明原告、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等是否到庭,覈對身份,詢問對方有無異議;

(4)宣佈合議庭成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二、離婚案件的庭審流程有哪些?

(1)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三、離婚糾紛立案後可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四、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破裂,一般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行爲的視爲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起訴離婚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六、起訴離婚法院調解流程有哪些?

1、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開始調解;

2、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

七、起訴離婚可申請延期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透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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