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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的無過錯民事責任是什麼?

環境侵權的無過錯民事責任是什麼?

一、環境侵權的無過錯民事責任是什麼?

環境侵權的無過錯民事責任是什麼?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由於污染環境、生態破壞或者其他環境方面的民事侵權行爲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表現爲三種形式:一是因環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等其他權益而應當負有的法律責任;二是因生態破壞侵犯他人財產權應負的民事責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環境權益的行爲所應負擔的民事責任。我國相關立法則主要規定了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第一個表現形式即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

二、環境侵權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與傳統侵權行爲相比較,環境侵權案件有以下幾種特點:

(一)加害主體方往往是能創造利稅和就業崗位的污染企業

在衆多的環境糾紛中,雖然也多見因爲鄰里生活中缺乏自我約束的環境糾紛,如空調執行中的噪聲、廚房排放的油煙、垃圾放置不當的惡臭,還有城市裏的施工噪聲污染、飯店的空氣污染和水污染,但更多的還是由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污染物,污染危害他人而形成環境糾紛。由於污染企業往往能夠爲當地創造稅收、解決一定的職工就業,就成爲地方政府重點保護的對象,使受害人難以獲得正當的賠償。

(二)加害行爲的行政合法性

在實務中,環境侵權案件的加害行爲一般有兩種情況:其一是超標排放污染物導致受害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侵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二是達標排放污染物導致受害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在訴訟過程中侵權人往往可以充分舉證其排放行爲是經批准的合法排放,而且是達標排放,而一些法院也以加害行爲是否違法來判定侵權行爲是否構成的要件,導致受害人案件敗訴。

(三)受害人人數衆多

由於環境案件往往是社會公害,危害影響範圍大,因此在實踐中環境侵權案件的受害人經常性的是不特定的衆人,也就必然導致環境侵權案件要以集團訴訟立案。一些基層法院以維護社會穩定爲藉口,惡意刁難衆多受害人,導致受害人難以依法維權。

(四)因果關係的複雜多樣性

因果關係的成立與否是受害人能否獲得賠償的重要環節。在環境侵權案件中,由於多數受害人不具有專業知識,也無法進入到致害人的生產過程中去,並且由於取證涉及到諸多學科和多種技術手段,也需要充分的財力支援,普通受害人難以承受經濟上的壓力,導致難以獲得證明因果關係的證據,也是影響受害人權利獲得救濟的重要因素。

環境侵權案件的無過錯責任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如果沒有造成他人的損害,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環境侵權案件的特點包括因果關係的複雜多樣性,受害人人數衆多,加害行爲的行政合法性,加害主體方往往是能創造利稅和就業崗位的污染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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