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缺席判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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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撫養權缺席判決是什麼意思
撫養權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覈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覈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離婚後請求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三、撫養權糾紛開庭後的答辯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四、撫養權糾紛開庭後還能撤訴嗎
撫養權糾紛開庭後可以撤訴,原告申請撤訴的條件是: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五、離婚後撫養權變更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後撫養權變更協議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缺席判決是民事訴訟活動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審判方式,不過,針對孩子撫養權產生的糾紛,一般法院不會採用缺席判決制度,法院需要充分結合原被告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子女的原則判決撫養權歸屬,被告不到庭的,法院也可依法採取相關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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