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財產的約定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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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贈與子女的情況下,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撤銷的。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目的贈與行爲。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爲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爲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爲依法不能隨意撤銷。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有別於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這種贈與表面上也體現了贈與的“無償”特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緊密相連。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夫妻雙方對於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是可以約定歸屬的;二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贈與“給夫妻另一方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將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其性質與一方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無本質區別,男女雙方以離婚協議的形式以明確該意思表示,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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