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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異議在幾天之內提出

對公司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異議在幾天之內提出

對公司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異議在幾天之內提出

一、對公司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異議在幾天之內提出

十五日內提出。

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二、對強制執行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執行分配程序中的異議包括程序異議和實體異議。

程序異議是指債權人或被執行人認爲執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違法行爲或者不當行爲,向執行法院請求救濟的情形。異議人可提出執行行爲異議,對裁定不服異議人可向上一級法院複議。

實體異議是指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對於分配方案所載各債權人債權的真實性、應當分配的債權數額、分配順位存在的異議。異議人可在法定期限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爲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異議人應在規定的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提起訴訟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可依法裁定異議人撤回起訴。嗣後,若異議人再次提起民事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的,法院可對異議人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所以,異議人在主張自己的訴權時還應注意相關法律法規對訴訟期限的規定,及時交納案件受理費以保障異議人能正常行使訴訟權利。

三、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的條件是什麼

1、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爲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透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2、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爭議,應透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爲執行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一般應由案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要說明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並提供必需的證據。

債權人在參與財產分配時,對於財產分配的方案存在不同的意見,經過協商無法達成意見統一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對於起訴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覈後,符合立案的條件就會受理,並會擇日開庭依法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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