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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隱瞞財產法院能同離婚嗎?

夫妻一方隱瞞財產法院能同離婚嗎?

夫妻一方隱瞞財產法院能同離婚嗎?

一、夫妻一方隱瞞財產法院能同離婚嗎?

夫妻一方隱瞞財產法院能同意離婚,隱瞞財產與離婚沒有直接關聯性,如果能夠判決是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話,那麼是可以判決離婚。在夫妻雙方離婚時,當事人應當如實報告自己的財產和債權債務,誠信訴訟,避免遭受嚴重的處罰得不償失。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徵是什麼?

(一)協議內容的複合性;

(二)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三)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三、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是什麼?

(一)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爲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二)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纔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訴訟離婚的話,人民法院不一定會判決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主要就是因爲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據雙方所提交的證據來判斷雙方是否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當然在訴訟過程當中其中一方存在着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的話,也是有可能會被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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