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彩禮怎樣給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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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彩禮並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但是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是什麼?
結婚登記的程序分爲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三、離婚時彩禮如何返還?
對於彩禮的返還,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當事人均有權要求返還彩禮。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律是沒有明確彩禮是要怎麼給的,只要雙方協商好,而且也是沒有以婚姻來索要高額的彩禮,那麼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如果給了彩禮而不予男方登記結婚,或者是結婚了之後而沒有生活在一起,那麼男方是有權利要求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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