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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轉移給親屬合法嗎

財產轉移給親屬合法嗎

財產轉移給親屬合法嗎
財產轉移給親屬合法嗎?關於這個問題,如果是爲損害他人利益、國家利益爲目的,在法律上都不合法。而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幾乎90%以上涉及財產的紛爭。不僅對於分配的方式,而且對於共有財產的數額,雙方的認識也大相徑庭,造成這種分歧的原因之一,在於一方或雙方對財產進行了隱匿或轉移。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爲。因此,只要是正常的轉移如:遺產繼承、贈與、經濟往來等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所以如果在沒有損害他利益的情況下轉移給親屬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 財產 合法 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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