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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離婚財產要滿足哪些條件?

約定離婚財產要滿足哪些條件?

約定離婚財產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約定離婚財產要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協議中關於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離婚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允許隨意反悔的。也就是說,離婚財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滿足了反悔的條件,否則一方在對離婚財產約定不滿時不能反悔。

1、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不僅僅是爲了今後有據可查,避免糾纏不清。更重要的是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的要式。不採取書面形式的約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大形式要件。就會很難被認定有效。

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

進行財產約定的人應當是夫妻,這是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基礎。在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還沒有成爲夫妻,出於一些原因,提前於正式結婚便對婚後及進行了約定。

3、必須約定明確

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於沒有約定。依法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個人所有的仍然會歸個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現了這樣的結果,就失去了約定的意義。同時也可能給今後在處理財產時造成諸多的麻煩。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綜上所述,夫妻想辦離婚手續,可以到當地的民政局,透過協議離婚比訴訟離婚好很多。就離婚財產分割雙方也可以作出約定,簽訂的書面協議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基礎上,並且內容要明確,不能模糊不清。雙方作出對離婚財產分割的約定對雙方有效。

標籤: 離婚 約定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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