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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見證人必須要有嗎?

離婚財產分割見證人必須要有嗎?

離婚財產分割見證人必須要有嗎?

離婚財產分割見證人必須要有嗎?

離婚財產分割一般都是需要見證人的,而這個見證人一般就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因爲財產的分割通常都會寫進協議中的,而離婚協議書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在婚姻登記員的見證下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發給離婚證的,離婚協議書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

(二)查驗本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

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複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綜上,離婚的事情雖然從本質上來說就是男女兩個人之間的情感問題,但是從法律的層面來說就必須要經過民政局的登記和協議的見證下才能夠認可其關係的解除,所以從這個意義來說財產的分割也是需要有民政局相關人員的見證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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