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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分割的婚前財產可以收回嗎?

離婚時分割的婚前財產可以收回嗎?

離婚時分割的婚前財產可以收回嗎?

離婚時分割的婚前財產可以收回嗎?

只要有證據就可以要回來;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爲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爲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爲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爲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個人財產。爲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爲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前的財產對於自己個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這筆財產,如果在離婚時對方是沒有任何權利可以分得到的,所以,想要要回屬於個人的財產,那麼就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這份財產是屬於自己的,這樣法院纔會進行受理,給出一個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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