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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內財產可以不分割嗎

在婚內財產可以不分割嗎

在婚內財產可以不分割嗎

一、在婚內財產可以不分割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該條的內容實質爲婚內財產分割,即爲了防止夫妻共同財產由於一方的惡意行爲而不當減少或保護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法律規定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分割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的目的是爲了在一方惡意減少共同財產時,法律能夠最大限度內保護另一方自身財產權益,同時告誡民衆不要實施這種行爲。這時法律的指引作用更爲突出,雖未明確分割中是否應對過錯行爲方施以懲罰,但夫妻一方都應當對損害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爲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後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法院直接分割現有共同財產,過錯行爲方將其對共有財產造成的損失直接賠償給無過錯方。

二、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按照上文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有效的,但生活中也有不少無效及效力受有限制的情形:

1、婚內財產協議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爲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爲。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爲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爲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爲無效。

2、婚內財產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爲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纔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我們發現,其實很多時候夫妻說到分割共同財產都是在打算離婚的時候,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雖然也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但畢竟是少數,因爲在很多人的眼裏認爲分財產是一件很傷感情的事情,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是不會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當然,婚內分割共同財產,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援,必然就是要有重大的分割利益,同時也不會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

標籤: 分割 婚內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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