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贈與協議書滿足什麼條件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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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贈與協議書滿足什麼條件纔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二、贈與協議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第一,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從而使受贈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突出的一個特徵。受贈人在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同時,不需要向贈與人給付任何對價,即受贈人純獲利益。而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財產,也不從受贈人那裏獲得任何補償或者回報。
第三,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一般情況下,贈與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受贈人享有接受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並以此作爲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一個條件,但這一義務對受贈人所產生的負擔是遠遠低於其所獲得的利益的。
第四,贈與合同既有諾成合同的特點,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一般地,贈與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贈與物作爲合同成立的要件,從而表現爲諾成合同的特點。但公民之間的贈與關係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可以贈與物交付作爲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這部分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三、贈與合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事實上,婚前財產的贈與也不一定就是要贈送給另一半,當事人也可以把婚前財產贈送給配偶以外的其他人,甚至是贈送給國家或集體,受贈對象是不影響贈與協議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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