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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開責任認定書

交警不開責任認定書

可以申請複覈,方法如下: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2、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交警不開責任認定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複覈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辦理複覈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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