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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金怎麼舉證

車禍傷殘金怎麼舉證

傷殘賠償金實際是對受害人因傷構成殘疾而導致的收入上的損失的賠償。要確定殘疾賠償金首先要由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對受害人進行鑑定,以確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爲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受害人可以在起訴後向管轄法院申請委託鑑定,法院會按照法定程序確定鑑定機構。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並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以下幾種情況: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特定情況: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提供的證據:司法鑑定書。

車禍傷殘金怎麼舉證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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