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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麼調解

交通事故怎麼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此外,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可以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30日法定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具體如何調解,如下所述:
第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在預定的時間參加調解,可以在預定的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由承辦調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與其他當事人協商確定一個新的調解時間。但新的調解時間必須在調解規定的10天時間限定之內。
第二、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調解。通知一般採用書面形式,採用口頭形式的要計入調解筆錄,損害賠償的調解參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必須向辦案人員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調解參加人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之後才能參加調解,且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三、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爲10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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