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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單位不賠償標準

工傷鑑定後單位不賠償標準

工傷鑑定後單位不賠償標準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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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單位不賠償標準是怎麼判的

工傷認定後單位不賠償:
勞動局已經認定工傷,如果單位不肯支付工傷待遇的,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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