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使用權房屋離婚時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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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婚前一方分得的使用權房屋,夫妻共同生活一定年限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利要求分得公房權益。如果要求現金補償,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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