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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起訴離婚的程序

申請起訴離婚的程序

訴訟的程序包括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由民事庭進行審理、向另一方發出傳票、由法院進行調解、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申請起訴離婚的程序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透過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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