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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減少撫養費情況有哪些

離婚後減少撫養費情況有哪些

離婚後減少撫養費情況有哪些
律師解析:我國離婚後,可以減少撫養費的情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下降,可以適用減少撫養費;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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