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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在形式上怎麼體現合法性

婚前財產協議在形式上怎麼體現合法性

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形成書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
但公證並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該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前財產協議在形式上怎麼體現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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