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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三者區別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三者區別

無效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可撤銷合同: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透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歸於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三者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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