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惡意串通的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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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之間相互勾結實施的一種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爲。其特徵包括:
(1)各當事人均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惡意,即不僅明知其行爲有損於他人而故意進行,且實施該行爲就是以損人利己爲目的的;
(2)當事人彼此勾結,通謀實施該行爲;
(3)行爲結果在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一個第三人利益。
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爲不僅無效,且對有關當事人還應追繳其已經取得的和約定取得的非法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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