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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的司法解釋

重大誤解的司法解釋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
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比如將出租誤認爲出賣,將借貸誤認爲贈與,將鍍金的物品當成是純金的,不過,當事人自願承擔錯誤的風險的,不宜按重大誤解處理。
2、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誤解
如將甲公司誤認爲乙公司而與之訂立合同,尤其在以信任爲基礎的合同中,如信託、信貸、委託、寄存等;在以感情及特殊關係爲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等;在以特定人的技能爲基礎的合同中,如演出,在上述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當事人的誤解更是屬於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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