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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理遺失物可否行使留置權

民法典修理遺失物可否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法律又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費用。因此,修理遺失物產生的費用是否必要就成爲關鍵,若是必要費用,則可以行使留置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爲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爲留置財產。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民法典修理遺失物可否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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