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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保證金的區別

定金與保證金的區別

定金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是法定違約責任的責任承擔形式,保證金則是合同約定的責任形式,僅僅約定保證金不約定如何用途和違約責任,則保證金沒有異議。

定金與保證金的區別

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而且以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爲準。不是以約定爲準。比如一個合同中合同總金額爲10萬元,根據法律規定,定金數額最多可以是2萬元。如果雙方約定定金是2萬元,而實際只支付了1萬元定金,則定金數額爲1萬元,而不是2萬元。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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