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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訴法法律援助是怎麼規定的?

在刑訴法法律援助是怎麼規定的?

法院在判定刑事案件的時候都會很謹慎的處理,而案件的當事人爲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這個時候都會選擇請律師來爲自己進行維權,但是對於請不起律師的當事人來說這個時候是可以選擇法律援助的。但是在刑訴法法律援助是怎麼規定的呢?這就和小編來看一下吧。

在刑訴法法律援助是怎麼規定的?

一、在刑訴法法律援助是怎麼規定的?

1、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3、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爲其提供辯護。

4、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修改前後有什麼區別?

(一)與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相對比,主要變化概括淺析如下:

1、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按照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強制辯護適用對象擴大至限制行爲能力人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形。此外,修改後的刑訴法在特別程序中新增了強制醫療程序,將審理強制醫療案件中的精神病人列爲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

2、提前了強制辯護的適用時機。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定辯護法律援助只發生在審判階段,只適用於具有法定情形的被告人。《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允許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修改後的刑訴法同時將指定(通知)法律援助的時機提前至偵察階段,明確將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法規適用法律援助的各項情形時,偵察及審查起訴機關有義務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3、明確公、檢、法在指定(通知)辯護上的相同責任。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樣,在各自的職能階段均有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法律援助對象提供辯護的義務和責任。

4、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申請”刑事法律援助,並確定了“其他原因”作爲申請理由。

5、現行關於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在國家層次立法上是體現在2003年9月國務院頒佈的《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其法律淵源爲行政法規,申請原因爲“經濟困難”,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其他法律均找不到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規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6、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申請”這一刑事法律援助啓動程序,並增加了“其他原因”作爲申請理由。

7、“法律援助機構”首次被寫入《刑事訴訟法》。現行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此外,還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8、刪除了“可以指定”法律援助的規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這一規定,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人民法院不會將強制辯護以外的案件以“通知”的形式指定到法律援助機構。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想要申請法律援助但是因爲個人的原因沒有能夠及時的提出申請那麼此時當事人的親屬是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刑或者是無期徒刑此時人民法院是會通知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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