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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起訴費和律師費誰承擔

打官司的起訴費和律師費誰承擔

律師費和訴訟費是兩回事,二者由不同的處理規定。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來看,訴訟費是由敗訴方來承擔的,除非勝訴方自願提出要承擔。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案件的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而律師費則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打官司的起訴費和律師費誰承擔

一、一般民事案件

一般民事案件,比如債權債務糾紛、離婚糾紛這樣的案件,律師費都是由自己承擔的,此類案件律師收費的方式一般分爲按標的收取以及按件收取兩種方式。大概的收費範圍如下:

案件存在財產爭議的,一般以訴訟標的爲基礎,按比例收取律師費。

1.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分 8%—10%,最低一般不低於5000元;

2.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6%—7%;

3.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 5%;

4.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 3%;

5.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 1%;

6.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 0.5%。

一般無財產爭議性質的案件,比如僅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撫養權爭取案件,都是採取按件收費的標準進行的,根據不同的案情收費一般在5000—20000。

二、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類型的案件,很多情況需要結合雙方的合同約定來進行判斷,包括律師費由誰承擔。如果合同約定了如果雙方發生糾紛,律師費由特定一方承擔的話,那一般就需要遵從雙方的合同約定,由該特定方承擔。

三、其他特殊類型

一般情況下,律師費都是由自己承擔的,但是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除外,此類案件一般包括:

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著作權侵權案件、商標權侵權案件、專利侵權案件、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等。

以上數據均爲部分收集整理和不完全統計,不具備普遍性,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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