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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何不建議你“借名買房”? 買房限購

爲何不建議你“借名買房”? 買房限購

近年來隨着經濟發展越來越快,手裏有錢的人越來越多,不願意返鄉置產想着在工作城市落戶買房的人也不斷增多導致很多城市出了限購令,比如鄭州

買房限購,爲何不建議你“借名買房”?

在鄭州買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在鄭州連續繳納社保滿24個月;

2、在鄭州連續繳納個稅24個月;

3、在鄭州工作的全日制本科或者以上學歷畢業生;

4、在鄭州工作的副進階(進階技師)職稱或者以上職稱的對象;

5、具有鄭州市戶籍。

注:社保必須是購房前3年內連續24個月繳納,補繳的社保不認可。

這樣一來很多在鄭有購房需求和購房意願的人沒有了購房資格。因此,社會上出現了比較多的“借名買房”的情況。今天介紹幾點“借名買房”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防範。

一、協議怎麼籤?借名買房協議包括借名買房的原因、購房款的支付方式、貸款的償還方式、房屋的權利歸屬、待實際買房人具備購房資格後辦理過戶手續及相關權利義務及具體如何操作的詳細約定(如以什麼樣的方式過戶?稅費誰來承擔等等)。

二、如何防止名義買房人處分房屋?對此一般採取抵押加實際佔有的方式,即實際買房人與名義買房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將房屋抵押給實際買房人,以此防止在實際買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名義買房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另外,實際佔有也是有效防止房屋被名義買房人出售的方法,一般也是實際買房人出資購房的重要目的之一。

三、下面介紹一個案例

2009年原告夫婦出資購買了豪潤御城A幢4單元3層01號房屋,因原告夫婦在北京有按揭房屋,不便登記在自己名下,由原告女兒女婿徵得原告夫婦及被告夫婦的同意借名買房,將該房屋備案登記在被告南某某名下,以被告南某某名義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房屋按揭貸款手續,被告劉某某爲共有人。所有購房首付款及按揭貸款均由二原告支付。購房合同,銀行按揭還款的關聯存摺等由原告夫婦儲存。

交房後,二原告委託女兒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支付了相應款項,並居住至今。房屋的契稅、物業費、水電費、暖氣費等均由二原告承擔。被告南某某辯稱,被告系房屋的所有權人,本案不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

在2009年5月19日,被告購買涉案房屋,並於當日被告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其中貸款金額爲189000元,貸款期限爲19年。在2014年7月22日被告南某某繳納稅費3657.65元,向渭南市物業管理處繳納維修資金7090元。被告與原告之間屬於房屋租賃關係,現被告已將租賃關係解除。被告將購買房屋以毛坯房交付原告租賃使用,由原告前女婿霍某某進行裝修後,原告居住至今。

被告與原告之間當時存在姻親關係,被告出租房屋時也沒有考慮到市場的租金,雙方商議,原告不用直接向被告支付租金,只需按時向銀行支付按揭款可抵租金,約定租賃期限裝修好後入住不低於5年,最多10年。2019年9月16日,被告將租賃關係解除,要求收回房屋,並不再要求原告歸還按揭,而是被告自己向銀行歸還按揭。

被告劉某某答辯意見同被告南某某一致。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二原告女兒趙某某與二被告外甥霍某某原系夫妻關係。涉案房屋於2009年4月2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商品房買賣合同載明出賣人爲陝西豪潤置業有限公司,買受人爲被告南某某,出賣房屋爲XX大街XX段XX城XX幢XX單元XX層XX號房,房屋建築面積共98.73平方米,單價2394.14元,總金額236373元。涉案房屋於2009年5月19日在被告南某某名下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交房後,二原告一直居住至今。

2018年2月22日,二原告以與二被告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將二被告訴至本院。又查,2017年5月22日經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松濤到渭南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查詢,XX城XX座XX單元XX號房備案在被告南某某名下。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渭南市房地產抵押貸款合同、談話筆錄、(2018)陝0502民初1718號民事判決書、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庭審中,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爲:

1、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

2、兩被告協助兩原告將該房屋變更備案登記從被告到兩原告名下。

一審法院認爲

本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訴至本院主張,與被告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一節,被告予以否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爲在被告南某某名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除提供以上相關證據之外,還陳述雙方並未簽訂關於借名買房的任何書面協議,原告佐證其主張證據明顯不足,故原告主張不予支援。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原告並未向法庭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趙某某、田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原告趙某某、田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裁判結果維持原判

透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借名買房需注意的事項和需防範的風險很多,這裏只能做初步介紹,最好還是找律師當面諮詢。

標籤: 借名 買房 限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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