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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致人傷亡或造成財產損失

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致人傷亡或造成財產損失

司法實踐中,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一般根據 “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原則來確定。

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致人傷亡或造成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購買人分期付款,出賣人保留車輛所有權。在此情形下,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實質只是一種債權擔保,其保留的所有權只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不具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能。佔有、使用、收益人是購買人。再者,出賣人對購買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沒有過錯,其保留所有權的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0】38號)明確表示: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該批覆規定了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主體,沒有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賠償責任主體。但是,依據該批覆的精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號)等相關的批覆,對於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出賣方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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