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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可以保婚嗎? “保婚”協議

真的可以保婚嗎? “保婚”協議

(一)基本案情

“保婚”協議,真的可以保婚嗎?

2017年12月,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結婚時間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後雙方因家務瑣事經常發生矛盾,難以共同生活,楊某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劉某某表示同意離婚。婚前,劉某某購買了商品房一套,現代轎車一輛。婚後二人簽訂了一份“保婚”協議,約定上述房子和車輛爲夫妻共同財產,並註明若楊某提出離婚,協議無效。協議爲結婚前雙方自願簽訂,但僅僅不到一年,楊某就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某認爲對方違背了協議規定,提出離婚,導致協議無效,協議中約定的房子和汽車自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協議到底有效嗎?是部分無效,還是全部無效?最終,法院根據情況依法作出了判決。

(二)裁判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雙方離婚。訴訟雙方約定涉案房產、車輛爲共同財產,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援。除此之外,對楊某、劉某某的其他婚後共同財產,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最後,法院判決:一、准予楊某與劉某某離婚;三、楊某、劉某某婚後共同財產中的住房一套歸劉某某所有(剩餘貸款16萬元左右由劉某某償還),劉某某給付楊某該項財產分割款60000元;婚後共同財產中的現代轎車一輛歸楊某所有,楊某給付劉某某該項財產分割款22500元;折抵後,劉某某需支付楊某財產分割款37500元;以上過付事項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四、駁回楊某、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均服從一審判決,沒有上訴。

(三)律師說法

這是一起涉及婚內財產協議效力的案件。當前,許多人在婚前婚內簽訂一紙“保婚”文書,而“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成爲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諾言,以使得雙方打消離婚念頭,一心一意的經營好婚姻。但是,這些協議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由當事人雙方自願簽字認可,且有見證人簽字。協議書籤署後雙方共同生活約一年,在劉某某無相反證據證實楊某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時,協議書的內容應該視爲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援。對於《協議書》所附“一方提出離婚,協議無效”的約定,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而無效,其無效不影響協議書其他條款的效力。

標籤: 協議 保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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