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常識 >

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還? 夫妻一方擅自將財產贈與第三人

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還? 夫妻一方擅自將財產贈與第三人

律清齋案例小美和小帥、小紅贈與合同糾紛一案

夫妻一方擅自將財產贈與第三人,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還?

參考案例:(2018)浙0110民初15979

   小美和小帥於2007年登記結婚

   2017年小帥因工作原因與小紅相識,小紅在對小帥婚姻狀況知情的情況下仍然與小帥發展成爲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小帥與小紅交往期間,小帥透過支付寶、微信、銀行卡轉賬等多種形式向小紅轉款並贈與小紅許多貴重禮物。

   20189月,小美髮現了小帥與小紅之間的不正當關係,兩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小美將小帥與小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小帥在與自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贈與小紅財產的行爲無效,並判令小紅向自己返還受贈款項暫計11

 

   法院判決支援了小美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小帥與小紅之間因婚外戀情贈與對方財物的行爲具有不正當性,在效力上應予以否定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共有關係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分割,故小美對小帥贈與第三人的財物具有完全的共有權益。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求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造成另一方財產權益受損的,不屬於善意取得,故贈與行爲無效

 

律師法律解析: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若無明文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利,但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行爲違反了夫妻之間負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義務,違背了公序良俗和婚姻倫理秩序,必須予以譴責

    實務中,作爲被告的第三者也會以事先不知道夫妻關係存續自己接受贈與是“善意取得”財產爲由進行抗辯拒絕返還財產。但無論是過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還是現今實施的《民法典-物權編》都有規定善意取得必須符合“善意或不知情”、“受讓時支付了合理價款”、“已經登記或交付”三個條件

    婚內贈與他人物品,受益人往往都是無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更何況在本案中,受贈人取得財產違背了公序良俗,小美可以以小帥、小紅侵犯自己的財產權利爲由認定該贈與行爲無效,並要求受贈人小紅返還贈與物。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物權編》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changshi/7rdkw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