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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對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土地對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土地對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後履行方未爲履行提供擔保

如果後履行方在財產狀況顯著惡化等情況出現時,提供了擔保,則其履行有了保障,先履行方就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若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根據合同法規定,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這一權利不是不安抗辯權本身所包含的(對這個問題,筆者將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中加以論述)。同時,爲追求雙務合同雙方利益的公平,也爲另一方當事人利益考慮,《合同法》要求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承擔兩項附隨的義務:


(1)通知義務。這樣做“是爲了避免對方因此而受到損害。同時也便於另一方在獲此通知之後及時提供擔保,以消滅不安抗辯權。”


(2)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


權利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的,每一項權利都有它的使用條件,法律對待每一個人都是公平公正的,我國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作了充分詳細的規定,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債務,若符合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另一方就可以提出使用抗辯權。使用抗辯權之後,對方可以繼續履行合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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