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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登記是如何規定的

擔保物權的登記是如何規定的

擔保物權的登記是如何規定的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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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定的用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我國有三種擔保物權。

一是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是質權。質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佔有而用作擔保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三是權利: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等;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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