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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單位財產的行爲如何定性

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單位財產的行爲如何定性

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單位財產的行爲如何定性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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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私刻公章簽訂合同行爲的定性是怎麼樣的?

目前的私刻公章簽訂合同行爲的定性,具體是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私刻公章簽訂合同違反了該法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二、如果該合同並未實際履行,則可申請有權機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
三、如果合同已經履行並對相對方構成侵權,則受侵害方可提起訴訟,要求返還非法取得的財物,還可要求賠償。
四、侵權人行爲構成犯罪的,則請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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