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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異性收養

我國異性收養

我國異性收養
我國收養孩子的條件
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週歲。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辦理登記所需材料: 1.家庭戶口簿; 2.身份證; 3.婚姻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 5.撿拾經過證明; 6.棄嬰發現地派出所出具的棄嬰證明; 7.市計生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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