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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的賠償

合同終止的賠償

合同終止的賠償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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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08年1月1日後,對於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此之前按當時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的說法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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