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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的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保證的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保證的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保證的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保證的訴訟時效能否中斷,需要根據保證類型進行判斷。

對《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正確理解問題。

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人認爲,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會中斷,即任何情況下都不發生中斷,也即訴訟時效只有三年,超過三年即爲超過連帶責任保證合同訴訟時效。

事實上,這種理解斷章取義,不符合法律條文的正確理解方法。

該條文着眼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及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下,對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所產生的不同法律後果和影響。

因爲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最根本區別在於,連帶責任保證人責任和義務較重,對債權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

假如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引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其次,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

既然定位於訴訟時效,就應當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關於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

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同時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那麼主債務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是訴訟時效同時發生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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