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承擔主體 法律 關注:6.78K次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責任的主體是誰?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標籤: 醫療糾紛 損害 承擔 醫療 責任 主體 醫療事故責任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x45x4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