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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強制拆除的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的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的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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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優勢

(一)其一基層法院人員少、任務重是當前一個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執行機構更是壓力巨大,其二法院可謂是拆遷戶維權的最後一道屏障了,如果也淪爲強制拆遷的執行部門,那我們權益就徹底淪陷了,所以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爲行政部門是法律的需要。

(二)在我國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法院不能相比的。制止和拆除違建本身即是土地、規劃、城管等部門的份內職責。

(三)拆除違法建築涉及當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財產權益,是重大嚴肅的執法活動。一要合法慎重,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確保執法行爲合法,實體上程序上均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二要周密部署,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實施。

強制主體部門有兩個,一個是授權主體,授權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但是授權主體不能實施強制拆遷;另一個是執行主體,就是接到授權主體,下一步實行執行主體。國家機關單位,都是一環扣一環的,每個單位的職責不一樣,不可以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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