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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職律師變更爲專職律師許可的設定依據 三

昆明市公職律師變更爲專職律師許可的設定依據 三

三:昆明市公職律師變更爲專職律師許可的設定依據
三:昆明市公職律師變更爲專職律師許可的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准予執業的決定,並註銷被准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髮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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