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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擔任刑事案件的見證人

哪些人不得擔任刑事案件的見證人

哪些人不得擔任刑事案件的見證人
哪些人不得擔任刑事案件的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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