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 法律 關注:1.3W次 如何理解刑訴法第二十八條解釋第二十八條 【迴避事由和方式】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標籤: 訴訟仲裁 司法文書 強制 行政 第二十八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wdyr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