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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最多延期

行政複議最多延期

行政複議最多延期
申請行政複議延期後,行政複議延期最多爲幾天
 我國明確規定了行政複議延期最多爲幾天。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已過,但沒超過三個月(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可以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1條、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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